首届“十佳青年律师”参选者事迹材料(邵璐)
时间:[ 2010/6/29 10:44:37 ] 浏览:[ 5360 ]次
邵璐同志,男,30岁,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做一名德才兼备、仗义执言、技艺精湛、服务优良、敢于担当社会责任的优秀律师。
邵璐同志热爱律师事业,忠实于律师职业,努力实践着自己作为一名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和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和一个法律工作者在弘扬法治、创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历史使命。他热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勇于坚持正义,敢于仗义执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遗余力,不畏艰难,甚至不避风险,不求回报;他充分运用法律服务手段,尽力为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他积极参加普法宣传,弘扬民主法治精神,经常到社区、到学校为群众答疑解惑,深受民众欢迎。2008年收到武汉市司法局表彰,授予“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9年进入“司法系统十大杰出青年”推荐名单,同时被律师协会任为武汉市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扶贫积弱、积极投身法律援助,肩负道义、不求回报缔造和谐
尽管律师的工作是有偿的法律服务,但邵璐同志,坚持把社会公益事业放在重要位置,注重社会效益,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以满腔热情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工作来回报社会。六年来,邵璐同志共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达60余件,免收代理22余万元,他以热情的服务、真切的关爱,为有困难、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无偿援助,树立了良好的律师形象。他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到支持和正当权益得到保障作为自己的最高荣誉,把为向社会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手,解决群众的困难作为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1996年11月16日,武汉轻型机械电器设备总厂由于企业负担沉重,产品无竞争能力,连年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其职工董凯相继被武汉东立置业发展公司、武汉市东立实业公司买断工龄并签订安置协议。但两公司一直拒绝履行自己的承诺,董凯在其多次讨要生活费被拒后,将两公司告上法庭,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董凯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告董凯成为长达十一年向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人大、政协、直至国务院上访的“专业户”,由于其所处的困境存在诸多法律难点和现实障碍。其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2007年12月13日,在武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邵璐律师了解到董凯的遭遇后,毫不犹豫的把这个别人看来是“自讨苦吃”的案子接了下来,主动请缨担任董凯的代理人。他先从法律关系上进行了详细分析,又认真进行该案的调查工作,通过他多方调查、取证,并代理董凯以武汉市东立实业公司、武汉东立置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董凯的仲裁申请。董凯不服,继续向武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2008年3月3日,邵璐同志再次主动担任董凯法律援助案的代理律师。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江岸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查明了该案的全部事实,认定武汉东立置业公司实际负责武汉轻型机械电器设备总厂的职工安置工作,判令连带支付董凯的生活费,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判决下达后,两被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邵璐同志仍作为董凯的代理律师,经过武汉中院详细调查,维持了原判决。判决后,两被告承认了与董凯的劳动关系,并履行了判决。至此,经历了长达11年之久的漫漫维权路,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当事人董凯深受感激,专程到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送上了“为民办实事的好律师,十一年冤案平反昭雪”一面锦旗,以示感谢。
这样的事,在邵璐同志的执业生涯中,仅仅是一个缩影。邵璐同志不仅热情投身法律援助工作,还十分关注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多次在学校、社区和报刊上宣传法律援助的内容和意义。先后在社区、学校作了《关于法律援助的现实问题探讨》、《关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以及残疾人如何获得法律援助的几个问题》等专题讲座,收到了较好的法制宣传的社会效果。另外他还不断探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对法律援助的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
虽然,办理此类案件耗费了他的大量时间,但他从无怨言,他热心公益事业,扶弱济贫的爱心行动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广泛赞誉。也影响到斯洋所的律师同仁们。现在斯洋所的律师同仁们踊跃参与社会法律援助事务,热心公益活动已蔚然成风。他们和邵璐同志的想法一样,就是用真情帮助那些暂时缺少社会关爱、缺乏法律帮助的人们走出生活的阴影,让他们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真正的感受到法治社会下的阳光。
二,弘扬法治,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盛誉远扬,为地方社会发展护航
邵璐同志认为,律师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通的法律专业知识决定了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的本职,配合政府推进法律实施、为一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也同样是律师施展技能的舞台。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推进,律师越来越多地或成为政府法律事务的参谋,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律师的社会职能得到了最大的体现。能参与这样的工作是政府对律师的信任,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然。对这样的任务,邵璐同志从不计个人得失、不惜花费时间,深入调研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把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幸福作为自己的人生价值追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企业日渐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组织,其兴衰不仅关系到一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密切关系到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涉及到公司破产的案件,更是如此。邵璐同志参与处理此类案件时,十分注重权衡各方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也促进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
2008年2月,邵璐同志先后参与了湖北中天集团公司、荆襄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中天”破产案具有涉外因素,资不抵债达一亿多元;“荆襄”破产案涉及职工数千人,资不抵债数亿元,案件影响很大。邵璐同志长年蹲在破产清算组办事处,配合清算组的工作,通过清算组和各债务人的积极协调,较顺利地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各方的努力下,保持了企业职工和当地社会的稳定。为此,邵璐同志的工作受到了荆门市政府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三、宣传普法,弘扬民主法治精神
科学、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只有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得到极大的提高,这个目标才能实现。邵璐同志深知这一点。因此,他在兢兢业业做好律师业务的同时十分注重对群众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 2006年,邵璐同志参加了洪山街道幸福社区送法进工地、送法进社区活动,定期义务为居民和打工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推动依法管理社区活动的开展。在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他感受到市民对法律知识的渴求,深深感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和肩负的社会责任。而这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在他的职业生涯中已经有50多次了。邵璐同志还通过热线电话和网络,热情解答各地的法律咨询和群众提出的各种涉法问题。在六年的执业过程中,他接听咨询电话1200余个。同时,为了服务社会,邵璐同志还开通了法律服务维权网页,免费解答各种涉法咨询问题。为化解社会矛盾,邵璐同志积极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在每年3.15、5.16、12.4等法制宣传日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中,邵璐同志都会主动参与,积极开展各种法制宣传,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向学生宣传法律常识。邵璐同志认为,老百姓的需要就是律师应该做的,只有当普通的百姓都具有民主法治精神的时候,我国才能早日真正成为法治的国家,科学、民主、法治的目标才会实现。 推荐单位: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2010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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