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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十佳青年律师”参选者事迹材料(李秀虹)

时间:[ 2010/6/29 10:54:51 ]   浏览:[ 5077 ]次

    1999年我失业了,我不知道该怎样重新开始我的人生,因为是学法律的,这时我就想到了律师资格考试。而此时我已是一名三岁孩子的妈妈。
    2000年10月,我参加了最后一届律师资格考试,幸运的是,我以256分的成绩顺利地通过了,想着从此以后我就是一名光荣的律师,以后我再也不用为工作发愁了,我对未来充满了憧憬,此前我已在一家法律事务所工作过三个月,那时作为一名非正式律师,总觉得有点偷偷摸摸的感觉,看着执业律师在庭上的慷慨陈词,心里羡慕的不得了,暗暗发誓一定要考过当时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律考”,经过近六个月的自我封闭式学习,我终于考过了。几天的狂热过后,我才发现事情并不是我想象的那般美好,我将去哪儿呢?
    2001年的10月,我通过熟人介绍来到了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在所里同事的热心指导下,我开始慢慢地对律师业务熟悉起来,我从最基本的写诉状开始,刚开始我连原被告基本情况怎么写都不知道,在事实和理由部分,更是不知从哪里说起,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我也能象别的律师那样写起诉状来不用打草稿我就可以一蹴而就了,这给了我最初的信心,我也能成为一名好律师。
    2003年4月我拿到了律师执业证,我开始单独执业了,当一个人初次在法庭上发言时,我觉得我的声音有些颤抖,真的是有些害怕,因为当事人的案子关系到他的利益,如果说错了,或是反应不及时漏掉了该说的话,当事人就会埋怨你这个律师是怎么当的,如果万一输掉了官司,当事人就会投诉。这与以前当老师时的讲课真是不一样,要克服这个问题,就要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2007年元月份,快要过春节了,在《楚天都市报》上我看到了一则消息,《楚天都市报》招募一批律师成立律师维权团,替农民工讨薪,这个活动是义务性质的,没有一分钱的报酬,但我想通过这个活动锻炼一下自己,于是我毫不迟疑地报了名,幸运的是在40多名报名者中我被选中了,于是我到报社去拿需要帮助的农民工名单,当时我选择了三名农民工,这三名都是追讨工钱回家过年的,一名夏某在江夏的某建筑工地上,当时打来电话时他正在工地上闹事,他一定要我过去,我去了之后,工地负责人听说是《楚天都市报》的维权律师,非常的慎重,通过谈判,很快就给了一部分钱3万多元,并且对余下的钱作了一个书面承诺。有一名是对中建三局的工程款的追讨,我打了一个电话,对方很快就作了承诺给钱,当时那名农民工说,还是你们厉害,只是一个电话比他们跑断腿还强,过后听说他的5万元钱给了。通过这个活动,我自己虽然没有拿到一分钱,但是呢,我在社会上的影响增大了,我的一些老客户打来了电话,对我无私帮助弱势群体的行为给予了肯定,认为我能用自己的知识回报社会,很了不起。在当年2月份的时候,省司法厅还特地为我们律师维权团的5名成员开会进行了表彰,虽然跟其他的同志比,我的工作可能不是做得最好,但是我也尽了我的一份力量,也得到荣誉,我觉得自己做得很对,同时无也明白了一个道理:要做事,必须先做人,你对社会作出一份贡献,社会也会回报给你。有时候看似无利益的事,你不去做,其实你失去的是一次机会,年青人做事,不能怕吃亏。
    2007年5月,我接待了一名下肢被截肢的当事人,他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了,事故发生时,他驾驶的是一辆无证的两轮摩托车,对方是一辆中巴车,对方负主要责任,我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叫徐山海,他在中南水泥制品公司上班已有多年,但是他的户口在农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那么按照这条的规定,徐山海的户口在农村,按农村人口计算,他的赔偿金就相差很大了,在这个关键的时候,徐山海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了他上班时间2002年元月份起就在上班,而且在2005年就开始在城镇居住,那么他的残疾赔偿金就应按其长期居住地的生活标准来进行赔偿,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进行了赔偿,按责任划分后,徐山海还应该得以赔偿45万多元。当事人得到了满意的结果,心情也舒畅了许多。接着他的工伤问题也需要进行解决,他还是委托了我,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中,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作的《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文[2004]162号文,认定徐山海所受伤不为工伤,因为徐山海在上下班途中是驾驶无证摩托车出的交通事故,他这种行为属于违反治案管理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忽视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了,代替的是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无证驾驶行为已不作规定了,无证驾驶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了。为此我们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我们只好起诉到江汉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当时这个案子法院说在湖北省算是首例,因而法院是非常重视的,三级法院都进行了讨论,最后才定下来,虽然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后来还上诉了,但是法律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江汉区人民法院的认定。
    2007年,我还接受了这样一件案件,当事人周春晖购买了一套位于江汉区新华下路50栋3单元504号房屋,当时卖主是沈翔,房屋购买后,周春晖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了该房屋,但是第三人沈翔的女儿认为沈翔在离婚时将此套房屋在离婚协议书上已写明了赠予给她,她才是房屋的主人,沈翔的买卖行为无效,沈翔隐瞒了事实真相,到武汉市房地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武汉市房地局的颁证行为无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5日判决撤销了武汉市房地局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周春晖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周春晖当时到处上访申诉,但是没有办法改变证已被撤的事实,沈洁也天天上门来要他搬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劝他要起诉,让法院认定他的买卖行为是有效的,然后才能重新办证。这个倔强的老人最终还是听了我的意见,在法院,通过举证,证实了周春晖为善意第三人,法院支持了我的观点,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老人高兴地重新办了证。
    2007年,我还办理了这样一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杨兴贵与几名被告人一起因锁事引起的纠纷而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当时杨兴贵被认定为第一被告,因为他是他们这些被告的领导,当时检察院认为杨兴贵就是理所当然的领导指挥者,但是,通过会见杨兴贵以及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询问中,我了解到了,杨兴贵只是工作上的领导,当时这起事件并不是他引起的,他也只是来帮手下的忙的,因而,他在里面并不是起的主要作用,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杨兴贵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而起诉书起诉的第二被告则判处了十五年有期徒刑,与其他罪行合并执行十五年零六个月。
    在办案的同时,我还是时时注意到要加强学习,2006年我参加了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考试,并被武汉大学录取,通过三年的学习,我拿到了法律硕士学位。
    同情弱者,为社会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为社会献爱心,只要有机会我都愿意去做,在汶川大地震中,我积极进行了捐款。平时也进行了一些小的捐款行为。
    做了几年律师之后,我也知道了自己有许多方面的不足,比如说有些懒惰,办事有些粗心大意,但是我也在积极地改进自己。人总是在磨砺中进步,只要有机会都要积极地争取,有激情就能成功,希望有一天我也能进入名律师的行列。
                   
 
                                        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
                                             李秀虹律师
                                                20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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