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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十佳青年律师”参选者事迹材料(万萍)

时间:[ 2010/6/29 15:50:04 ]   浏览:[ 4907 ]次

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万萍,1971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先后任职于江西省供销社政策法规处、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2004年成为专职执业律师。该同志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自觉贯彻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针。在执业活动中,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政府排忧解难、保驾护航是其首当其冲、义不容辞的社会使命。2009年江汉辖区内花楼街南片面临拆迁,拆迁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工作,为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江汉区政府专门成立了法律咨询组进驻拆迁现场。万萍同志积极响应,为更好地理解此次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及相关政策,她认真参加了市司法局组织的针对花楼街拆迁的相关拆迁方案及补偿政策的学习,对下发的材料仔细领会,做到心中有数,使咨询工作有问必答。在近四个月的时间内,万萍克服与其本职工作的冲突,严格按照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专班值班表的安排,准时准点到达咨询现场参与接待。接受拆迁户法律咨询近三十余人,数次为拆迁户家庭进行调解,并为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难题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为花楼街的顺利拆迁尽自己的一份力。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万萍还多次参与市、区司法局组织的诸如“律师进街道”、“律师进社区”等各项大型义务法律咨询活动,积极参与江汉区政府每周五的信访接待工作,对每一位来访人员的疑难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告知其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司法部门的帮助,对已通过司法部门解决的事情进行法律分析,帮助其理解法律文书、促使其息诉服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今年,万萍同志又荣幸地被江汉区政府聘为律师顾问团的成员。

    万萍同志在执业活动中,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严格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忠实于宪法、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主动,经常与当事人联系,反馈工作进展信息和交流观点,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东西湖做建材生意的彭某去银行转帐时,突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12万存款在两天时间内不翼而飞,而且当时银行拒绝提供有关该笔款项的取款信息。一时没了主意的彭某找到万萍,并声称要去银行闹事,干扰银行的正常营业。万萍当即对当事人的这种想法予以否定,建议首先向警方报案,并陪同其到银行冻结了该帐户,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与银行进行了有理有据地沟通,使银行主动提供了该笔款项的支取地--河南和山东的银行网点明细。看到这一切,彭某像吃了定心丸,决定聘请万萍代理此案。但万萍深知此类案件举证相当困难,且有很强的时间性,时间一长,银行的监控录像就有可能自动删除。经与当事人说明案件的利害关系,万萍和公安干警几下河南、山东,为当事人取得了极为有利的录像证据材料,并以此为突破口,最终促成该案件与银行方面调解解决。

作为律师只能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通过案件的代理,受到委托方的认可及称赞并不稀奇,但能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让对方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能心服口服,并在以后成为自己的客户无疑是有难度的。当事人王某是万萍2004年办理一案件中的第三人,在那个案件中,王某因为有感于万萍大量细致入微的调解工作,在被告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意外地主动代被告支付了十万元的款项,化解了三方的矛盾。事后,王某和万萍成为了朋友。2007年王某将其位于江岸区沿江大道的一套房屋出租,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对方办理营业执照。不料,承租人利用该真实的房屋所有权证,伪造了土地使用权证及王某的身份材料将该房屋出卖给余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王某在上门收取房租时才知该房已被出卖。得知自己的房屋已登记在别人名下,心急火燎的王某当即找到万萍,并立刻签订委托合同,特别授权万萍律师处理此事。当时正值08年雪灾之时,也是春节之前。万萍接手此事后,当即陪同王某到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异议登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异议登记后必须在15日内起诉,否则登记失效。时间紧迫,万萍冒着大雪到房地局及公证处收集相关证据、连夜起草法律文书,确保在春节放假前将该案件予以立案。后该案件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撤销买方余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看到价值上百万的房产终于又归属于自己,王某深切地表示有个认真负责的律师朋友真好,以后有任何事情就找万律师。

万萍同志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突破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吴某原在某单位从事汽车修理工作, 06年因为一次修理变速箱致使腰部受伤,半年后,病情加重无法上班。吴某的妻子多次要求单位承担责任,但单位拒不承认吴某的工伤,并将其辞退。因不懂法律的有关规定,其妻子虽然多次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均因超过时效而未被受理,导致赔偿程序无法启动。就在吴某躺在床上不能活动,其妻子多方碰壁走投无路时,经人介绍找到万萍律师。当时吴某因伤不能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其妻子因照顾吴某也请假了,家庭生活相当困难,看着他们那渴望又无助的眼神,万萍决定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在了解案情后,她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就是起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果市劳动保障局不能提供确切的吴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证据,事情就有了解决的途径。结果正如万律师所料,市劳动劳动保障局在法庭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经与市劳动保障局沟通,市局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并最终认定吴某为工伤,为吴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迈出了有利的第一步。

2007年,司法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万萍同志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把握学习讨论和工作实践两大环节,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责任重大,使命神圣。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大部分均为未成年人和聋哑人犯罪案件,该类人员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很多都和其家庭生活及教育状况息息相关。多年的律师经验让万萍觉得为他们进行法律援助,不仅仅要从法律上给予他们援助,更重要的是要在心灵上对其援助,使其通过案件的处理回归正常的人生轨道。在对被告人徐婷(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进行法律援助中,万萍通过与被告人的会见及交谈,了解到被告人案发前尚为在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不错,父母也比较重视对其的教育,但因为接触社会上不良青年,未能抵制其诱惑而跟随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且其在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法庭上,万萍根据对未成年人及有关立功表现的法律规定,积极为被告人徐婷辩护,争取获得减轻处罚;法庭下,万萍和被告人徐婷亲切交谈,告诉其贩卖毒品的法律后果,并对其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予以肯定及鼓励;庭审后,又和徐婷父母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希望他们不计前嫌,支持女儿好好改造,做好坚强后盾,欢迎女儿开始新的人生。经过几方的努力,被告人徐婷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因万萍的成功辩护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徐婷也被区法院认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予以轻判。看到又一个年轻的生命即将开始新的人生,作为辩护律师万萍觉得无比欣慰。最近三年,万萍同志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二十件,她也因出色的法律援助工作先后被武汉市司法局、江汉区司法局评为2006年度、20072008年度、20082009年度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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