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十佳律师”参选者事迹材料(温天相)
时间:[ 2010/6/30 16:56:26 ] 浏览:[ 5836 ]次
温天相律师,男,汉族,现年45岁,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一九八四年八月至一九八九年三月就职于武汉市司法局法制宣传教育处。一九八九年三月至一九九五年四月,分别在武汉市第四律师事务所、武汉市第三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一九九五年与他人共同创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并出任该所行政主任。二○○二年至今,执业于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系本所合伙人之一。我所一致同意推荐其为武汉市第七届“十佳律师”候选人,他的主要事迹如下: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
温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来,一直坚定地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正确实施。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无论案情简单还是复杂,温律师都一丝不苟,态度端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温律师主要从事的是直接涉及当事人经济利益的民商事业务,具有主体多元、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等特点。温律师在以事实和法律为基本出发点的同时,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为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切实把律师职业实践融入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之中。
温律师常年担任各类大型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的法律顾问,在为这些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他不仅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满足顾问单位的种种要求、帮助其解决各类法律事务,更是通过咨询、建议等方式,在完善企业法律规章、规范公司法律行为方面帮助企业从根本上解决了种种问题,如:通过帮助规范、制定企业内部章程制度为集团企业解决集团内部各公司制度上、决策上的衔接问题;通过代为拟定《人事制度手册》、《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件为企业完善其劳动人事制度、消除劳资纠纷隐患、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等方式达到利益的双赢等等。更为可贵的是,举凡重大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他就主动联系顾问单位进行新法适用的专题讲座,并且多次利用节假日对企业员工进行普法教育,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及其员工的法律意识并使其增强了对法律尤其是新法的理解,从点滴做起,以实践行动促进了法律的实现。
在代理各类法律事务中,温律师特别注意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2006年,本所接受刘女士等218名退休职工委托,为其代理要求原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的劳动仲裁案件。温律师主动请缨担任其代理人,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在仲裁过程中据理力争,终于取得了胜诉。后来,经过艰苦的执行工作,该案已于2010年年初全部执行到位。
温律师还积极参与各种公共事务,多次至武汉市信访办参加律师值班。他对待每一位信访者,都能够耐心、细致,利用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悉数解答信访者的各种问题,力图通过自己的讲解帮助信访者、使其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同时,化解对法律、法规的疑虑,增强其对政府和法律工作者的信任;最终使上访者能够以正确的态度面对困难,从而顺利解决各种问题。2006年温律师被武汉市人民政府评为“武汉市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便是对他工作的充分肯定。
除此之外,温律师还非常热心于公益、慈善事业。2008年的5.12汶川大地震和今年的青海玉树地震后,温律师心系灾区,不仅自己积极捐款捐物,还鼓动亲属、同事、朋友也踊跃参与捐款,为灾区人民贡献一点自己的绵薄之力。
无论是有偿服务还是义务帮助、公益慈善,温律师总是这样不计回报、不辞辛劳地帮助当事人解决其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解决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他为当事人说话、依法为其主张权利,不畏强势、勇于维权的行动,更表现出他不仅仅将律师作为一种“谋生的职业”,更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历史使命。温律师将其个人成绩放在广阔的社会利益背景之下,体现了他作为一名律师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责任心,表现了他秉持“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目标和实践信念。
二、恪守律师执业道德规范 以树立律师文化为己任
律师行业是一个自律性强的行业,而民商事纠纷直接涉及财产利益,而往往带有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主体多元化的特征,因此极其敏感;而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又经常参与企业前期决策,就必然会获取一些重要的内幕信息。温律师能严格遵守律师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的相关要求,保守秘密,清正廉洁,绝不为自己或当事人牟取非法利益。
多年以来,温律师固守着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以“为委托人解决困难”为己任,甘于吃苦,以高度的正义感和责任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律师积极参加律师规范建设和律师文化建设活动,以新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学习不断自我反省、自我检查,数年如一日,保持了其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和其严于律己、恪守规范的职业作风。对司法人员,不奉迎不讨好不搞吃吃喝喝;对业界同仁,不轻视不诋毁不为不正当竞争;对案件当事人,不纳财不欺瞒不谋不正当利益。正是这种对工作高度的责任心,使其从业二十多年来,从未出现过投诉的情况,得到了当事人、行业管理部门的一致好评。2005年1月,被湖北省律师协会授予湖北省AAA信用律师称号。继1998年被武汉市司法局评为武汉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后,于2006年4月再度被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
三、坚持法律理论实务研究 以培养新型人才为依托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市场主体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必然对法律服务产生更多的新需求;而这种需求本身就要求律师不断学习、钻研法律理论并将这种对法律理论的新认识置于律师执业实务中。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追逐经济利益的实践,往往带有个体性、不规范性,加之市场的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体制上的不健全,产生了各种社会问题,需要律师通过其法律执业实践来加以调和、解决,这也给律师提出了各种新问题和新挑战。
温律师主要从事金融、房地产、海事海商、寿险等领域的诉讼业务,并在公司破产、证券融资、资产重组、房地产项目运作等非诉讼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温律师在专业领域刻苦钻研,不断创新,解决了一大批实践中的难题。
在诉讼业务领域,该律师主办过涉及房地产、金融借贷、信用证、担保、存单、信用卡、票据结算、证券回购、保险、进出口纠纷及海事海商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为金融机构、大型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三十多亿元。该律师曾担任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2007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东张某诉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一案中,认真分析、旁征博引、据理力争,成功的维护了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得该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得以顺利进行,该案一审、二审均取得胜诉,这是自《公司法》修订后全国首例要求董事会撤销决议的案件,证券行业的三大报纸均对此作了大量报道。
在上世纪末,对于国有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实践中存在一大批土地权属不明、违法转让、租赁的行为,而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健全,实践中的种种问题逐渐暴露了出来,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温律师作为这些企业的法律顾问,一方面为其详细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另一方面结合各单位的特点,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温律师作了大量工作,仅为武石油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就出具了数十份书面法律意见、与公司领导就如何解决相关问题进行会谈达十余次,并且应企业的要求,多次直接参与了武石油与对方当事人的谈判。温律师通过不断的学习、钻研,在提供一系列、多方位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开辟了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新路子。
2008年在沈阳维勒现代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维勒)诉北京银瑞宝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博瑞环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周松涛涉及标的上千万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温律师担任沈阳维勒的诉讼代理人。该案一审受理后却被武汉市中院裁定驳回。温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研究后,毅然决定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基于对温律师能力的信任也对提起上诉表示完全支持。后该案被湖北省高院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定,指令武汉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武汉中院的审理过程中,温律师据理力争,在大量的法律依据以及充分的证据面前,武汉中院最终全面支持了沈阳维勒的诉讼请求。
在非诉讼领域,该律师多次参与和主办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融资、破产清算等项目,帮助企业直接从证券市场融资达数百亿元,并为相关单位的商务方案设计、商业谈判、纠纷调处等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全方位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当地经济的腾飞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温律师帮助中国泛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武汉投资设立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阳逻机场和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的建设获得了18个亿的资金支持提供了法律服务;作为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温律师全程参与了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的规划、建制中土地使用权事宜的决策工作,通过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精确把握,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经济资源,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温律师作为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为2009年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九研究院认购交银国信•都市产业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2010年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认购交银国信•银泰嘉园项目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事宜提供了法律服务,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作为湖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的常年法律顾问,帮助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收购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在湖北地区设立的经援站整体资产提供法律服务;帮助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出售下属单位整体资产并协助在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在破产清算领域,温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主办律师之一参与武汉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参与健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项目;
其他非诉讼业务还包括:
帮助外商独资企业安利捷汽车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和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外股权的收购及企业的吸收合并提供法律服务;
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国家股置换并上市工作专项法律顾问;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专项法律顾问;
武汉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柜专项法律顾问;
武汉太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股票上柜专项法律顾问;
武汉南洋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专项法律顾问;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专项法律顾问;
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专项法律顾问;
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改制并上市专项法律顾问;
宜昌劲森照明电子有限公司改制并上市专项法律顾问。
在二十五年的执业经历中,温律师已经完成和正在从事的法律服务项目达数百项,据不完全统计,温天相律师主持承办过的法律事务项目主要有:
一、作为主办律师先后为下列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1、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
2、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3、中国银行鄂州市分行;
4、中国银行黄冈市分行;
5、中国银行十堰市分行;
6、中国银行宝丰支行;
7、中国银行汉川支行;
8、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
9、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
10、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
11、中国投资银行武汉市分行;
12、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市分行;
1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1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公司;
15、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
16、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
17、中国信合武汉市后湖信用社;
18、湖北润和期货有限公司;
19、中科信武汉证券公司;
20、吉林国托湖北中星证券营业部;
21、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二、作为主办律师先后为下列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1、武汉市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3、武汉华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4、武汉泰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5、武汉市汉阳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武汉市城开集团汉麒房地产有限公司;
7、武汉市新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8、武汉市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9、武汉市浩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10、武汉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武汉市实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武汉盘龙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三、作为主办律师先后为省市级国家机关及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湖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
2、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3、华中农业大学;
4、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
5、华中电力公司;
6、中国石化武汉市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7、武汉新世界珠宝有限公司;
8、武汉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9、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
10、武汉长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四、作为主办律师为下列外贸(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2、湖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3、湖北省宜丰国际贸易公司;
4、武汉市包装进出口有限公司;
5、湖北兴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6、湖北外贸投资有限公司;
7、安利捷汽车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温律师不仅加强自身的法律理论实务研究,还特别注意青年律师良好工作、学习习惯的培养,强调新环境下学者型律师的人才培育。在温律师的倡导下,本所对于各种疑难案件建立案件讨论和学习制度,《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法律修订、颁布,都会由资深律师组织全所人员进行学习和研讨,在提高业务能力的同时,培养了不断钻研、与时俱进的理论学习风气。而温律师对自身办理的各类案件及时进行立案备案和结案归档,这种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作风直接影响了本所年轻律师。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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