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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投诉会员事项的程序规则(试行)

时间:[ 2006/12/24 15:32:52 ]   浏览:[ 12742 ]次

      为规范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惩戒工作,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及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惩戒委员会受理投诉的范围:
1、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直接接待的当事人通过来信或者来访对本会会员进行的投诉;
2、市司法局委托进行调查的投诉;
3、上级律师协会交办的投诉;
4、在市司法行政网上留下真实联系方式对本会会员的投诉。
二、对本会会员的投诉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完成受理手续。
三、投诉律师的当事人(后简称投诉人)须填写《市律师协会投诉登记表》(有关部门交办和网上投诉的由承办人负责填写,并附有关材料)。
四、投诉人须提交事实经过材料、《委托代理协议》、收费凭证等与投诉内容相关的材料(含证据)。
五、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在接到以上材料后,应审核投诉事项是否属于本会受理投诉的范围,并在7日内将是否受理的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的应耐心地说明理由。
六、网上投诉的,投诉人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有材料证明投诉内容不实的,本协会在网上发布相关信息7日后没有新的材料,该网上投诉的事项将不再予以调查。
七、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完成受理投诉的手续后,应报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
八、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投诉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调查报告;
2、被投诉人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3、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
4、审核被投诉人(承办律师)的案卷和相关材料;
5、到与投诉有关的部门进行调查。
九、对投诉事项,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在调查的基础上可以主持调解。投诉人不同意调解的,对经调查,本会会员确无违规行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书面回复投诉人;对经调查,有证据证明本会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处以行业处分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将调查的情况提交惩戒委员会讨论。
十、本惩戒委员会应在调查人员提交调查情况后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本惩戒委员会委员适用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
十二、本惩戒委员会作出《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的处理决定前,应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告知其听证的权利。
十三、本会会员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本惩戒委员会应提交上一级律师协会处理。
十四、对严重违规的会员,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给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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