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律师互助暂行办法
时间:[ 2009/6/11 16:08:35 ] 浏览:[ 19506 ]次
武汉市律师互助暂行办法
(武汉市律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武汉市律师同业互助,团结友爱,增强律师行业凝聚力,加强律师同业认同感,建设一支和谐的律师队伍,根据全市大多数律师的意愿,成立武汉市律师互助会,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 武汉市律师互助金旨在通过集体力量,用互助的办法救助身患疾病或遭遇重大灾害、生活特别困难的会员,作为社会救济的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互助会是全市执业律师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入会的人员(以下简称会员)须定期缴纳互助金,享受本会规定的救助保障。
第二章 会员和互助金
第四条 凡属武汉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都应积极入会。 兼职律师、实习律师以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律师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入会,并承诺遵守本办法,按期交纳互助金的,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可以加入互助会。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入会,并承诺遵守本办法,按期交纳互助金的,可以加入互助会。 第五条 互助金缴纳标准为人民币100元/年。 第六条 入会以年为单位分期,每年的3月份至6月份缴纳当年的互助金。 每年期满后先期未入会的律师人员需要入会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续办手续。 第七条 2008年6月1日前是执业律师,而在中途申请入会的,必须补交自2008年6月1日实施《武汉市律师互助暂行办法》以来的所有互助金,并在申请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 2008年6月1日后取得实习证、执业证以及律师事务所新聘人员申请入会的,在申请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 停止交纳互助金的,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退还。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的,重新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齐停交期间的互助金,并在重新入会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
第七条 互助金的来源: 1、市律协按注册律师人数,每年每人100元计,从会费中拨出专项经费,作为对互助金的支持; 2、律师会员(含已领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每年每人交纳100元; 3、集体和律师个人的捐款、赞助。捐款、赞助以自愿为原则。凡捐款、赞助者,个人500元、集体2000元者颁给证明书,并可被邀请参加对困难律师的慰问活动。 4、互助金的增值和积累; 5、其他资助和捐赠。 第八条 互助金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互助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渠道,使其增值,若有节余,则转入下一期互助救济金。若因客观原因而造成互助会运作终止,所剩余互助金全部转入送温暖基金帐户,用于救助困难会员。
第四章 互助救济范围与标准
第十条 对生病住院、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意外灾害的会员,救助金额在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第十一条 对会员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生病住院、发生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灾害,救助金额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第十二条 对生活发生重大事件须予以资金支持的会员采取小额免息借款救助。个人年借款额不超过1万元,须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可采取分次还款和一次还清两种方式在一年内还清。 第十三条 救助具体金额,由武汉市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综合被救助会员的病情、受灾害的程度和困难程度以及会员执业年限、连续缴纳互助金的情况等各种因素研究决定。 特殊情况,需超出金额范围进行救助的,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3万元以内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超过3万元的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互助救济责任终止和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停止缴纳互助金的,互助救济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被吊销执照或聘用的律师辅助人员被律师事务所辞退的或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被秘书处辞退的,互助本金不退回,互助救济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免除互助救济责任: 1、会员自杀、自残、斗殴、吸毒、违法犯罪等造成的灾害; 2、未经省、市、区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3、会员有伪造或篡改病情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 设立武汉市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隶属武汉市律师协会。 第十八条 管委会由市律协会长、分管律师维权的副会长、维权委员会委员、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及律师代表共5人组成。管委会职责: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研究修订互助会管理办法; 2、掌握互助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3、审批会员的救助申请; 4、决定救助金的发放; 5、每年6月底前结算审查一次互助金;并将每年的互助金收支情况向全市律师事务所通报,接受律师的监督。 6、研究决定特殊情况。对特殊情况需要特殊救助的,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提交救助方案。 第十九条 互助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律协秘书处。办公室职责: 1、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2、受理会员救助申请,并提交管委会审批; 3、负责互助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并向管委会报告每年的使用情况; 4、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条 武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对互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申请救助由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填报申请表,秘书处的会员由秘书处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省、市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确诊证明(受灾害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害程度证明),本人有效证件,市律协出具的持续缴纳互助金的证明,到管委会办公室申请,经管委会审批后,按规定发放救助金。 第二十二条 救助金给付时,必须由会员个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并登记盖章。 第二十三条 市律师互助会每年从交纳的互助金中按20元/人的标准拿出经费,集中统一参加省律师互助会。 符合《湖北省律师互助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会员,可同时享受省律协互助救助(通过市律协向省互助金管委会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四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